| 2026年9月15日国家药监局印发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2026年11月1日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新修订《规范》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查和上市后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指导原则》进行判定和处置。 一、适用范围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变更、延续)核查及对企业开展的各类上市后监督检查,适用本指导原则。 二、检查项目及分类 基于《规范》各条款在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重要性及其不符合带来的质量安全风险程度,将条款划分为关键项目(***)、主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三个等级。检查项目共200项,其中关键项目39项,主要项目88项,一般项目73项。 关键项目是指对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重大影响,其不符合会导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项目。 主要项目是指对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较大影响,其多项不符合叠加会导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项目。 一般项目是指对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一定影响,其不符合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项目。 三、检查类型及结果判定 (一)生产许可核查 生产许可核查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医疗器械生产许可(含变更、延续)申请审查过程中,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医疗器械生产活动条件开展的核查。核查结论分为“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整改后复查”三种情形。 生产许可核查判定原则如下: 1.核查未发现关键项目或者主要项目不符合,且一般项目不符合数量不满5项的,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核查”。 对核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由企业自行整改并在年度自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2.核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核查结论判定为“未通过核查”: (1)存在虚假、欺骗行为; (2)关键项目不符合数量3项及以上; (3)关键项目和主要项目不符合总数量10项及以上; (4)不符合项目总数量20项及以上。 3.不属于“通过核查”、“未通过核查”情形的,核查结论判定为“整改后复查”。 对于规定时限内企业完成整改且经跟踪检查确认符合要求的,最终核查结论判定为“通过核查”;规定时限内企业未能提交整改资料或者经跟踪检查发现不符合项目整改不到位的,最终核查结论判定为“未通过核查”。 (二)上市后监督检查 上市后监督检查依据检查覆盖范围分为全项目检查和非全项目检查。检查结论分为“未发现不符合项目”、“自行整改”、“暂停生产整改”、“限期整改”四种情形。 1.全项目检查 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开展的覆盖《规范》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查。 全项目检查结果判定原则如下: (1)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目,检查结论判定为“未发现不符合项目”。 (2)检查未发现关键项目或者主要项目不符合,存在一般项目不符合但数量不满5项的,检查结论判定为“自行整改”。 对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由企业自行整改并在年度自查报告中予以说明。 (3)检查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检查结论判定为“暂停生产整改”: ①存在虚假、欺骗行为; ②关键项目不符合数量3项及以上; ③关键项目及主要项目不符合总数量10项及以上; ④不符合项目总数量20项及以上。 对于检查结论为“暂停生产整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被检查企业暂停生产,待不符合项目全部完成整改,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不属于“未发现不符合项目”、“自行整改”、“暂停生产整改”情形的,检查结论判定为“限期整改”。 检查结论为“限期整改”且存在关键或者主要不符合项目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产品质量风险进行充分研判,必要时,向企业发送风险提示函,督促指导企业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隐患。 对于规定时限内企业未能提交整改资料或者经跟踪检查发现不符合项目整改不到位的,最终检查结论判定为“暂停生产整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企业暂停生产,待不符合项目全部完成整改,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跟踪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非全项目检查 非全项目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计划或者工作方案,对企业开展的覆盖《规范》部分章节的检查。 对自行生产注册人、备案人的非全项目检查,至少应当覆盖质量保证、采购与原材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分析与改进等章节;对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非全项目检查,至少应当覆盖质量保证、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委托生产与外协加工、分析与改进等章节;对受托生产企业的非全项目检查,至少应当覆盖质量保证、采购与原材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产品放行、分析与改进等章节。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非全项目检查时,可以结合检查原因、检查类型、检查产品特点等对其他相关章节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判定按照全项目检查执行。 (三)检查结果判定表
四、其他要求 (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符合项目严重程度及产品风险进行综合研判。对多项不符合项相互关联,可能导致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系统性风险的,视为“质量保证”章节存在关键不符合项;对前两次检查重复出现的不符合项,项目风险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上升一级。 (二)对于检查结论为“暂停生产整改”的,医疗器械注册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全面评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必要时召回相关产品。 (三)对于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 |||||||||||||||||||||||||||||||||||||||||||
2026-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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